沅市监案字〔2021〕2号
发布时间:2021-01-04 13:20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12

 

当事人:吴**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沅江市太白社区闻湘来特色小吃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太白社区**

经营者:吴**

身份证号码:43098119**

联系电话:151737**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

2020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太白社区桔园路与狮山路交界处的沅江市太白社区闻湘来特色小吃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采购食品(原材料:鱼),未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证明以及无法提供鱼类进货台账和来源证明等相关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当日送达了沅市监责字[2020]75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0年12月24日前予以改正。2020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沅江市太白社区闻湘来特色小吃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厨房的宰杀间的水台上摆放有草鱼,当事人只能提供鱼类进货台账。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2020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了经其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

经查:2020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太白社区桔园路与狮山路交界处的沅江市太白社区闻湘来特色小吃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采购食品(原材料:鱼),未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证明以及无法提供鱼类进货台账和来源证明等相关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当日送达了沅市监责字[2020]75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0年12月24日前予以改正。

2020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沅江市太白社区闻湘来特色小吃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厨房的宰杀间的水台上摆放有草鱼,当事人只能提供鱼类进货台账。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向供货者索取了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2020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执法人员送达的《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0]756号)一份,证明了我局要求当事人在2020年12月24日前予以改正的事实;

3、2020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采购食品(原材料:鱼),仍然未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证明以及无法提供鱼类来源证明等相关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4、2020年12月26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采购食品的事实;

6、由执法人员提取的照片七张、送货单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采购食品的事实。

7、由当事人提供供货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鱼类进货台账复印件两张,证明了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和被调查人的确认和签名认可,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2021年1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30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向供货者索取了主体资格证明并提供相应进货台账及票据,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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