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1〕180号
当事人: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QBRH269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湖景1号24栋116号
经营者:黄**
身份证号码:4323021**
联系电话:1334**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
2021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湖景**的沅江市唯美召香皮肤管理梦颜堂美容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黄小平店内涉嫌经营使用无标签的头道汤特色头疗,养头、养发、养全身产品。并于2021年4月14日报请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3月30日,对经营者黄**进行了询问,当事人黄**是从广州市卉祥化妆品有限公司以58元一包的价格购进了15包无标签的养发三道汤,以及该店销售使用了两包无标签头道汤养发1号汤粉。。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2、由执法人员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唯美召香皮肤管理梦颜堂美容院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3、由2021年3月30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唯美召香皮肤管理梦颜堂美容院经营使用无标签头道汤养发1号汤粉的事实;
4、现场拍摄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5张,证明了沅江市唯美召香皮肤管理梦颜堂美容院经营使用无标签头道汤养发1号汤粉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销售使用无标签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销毁无标签头道汤养发1号汤粉,违法情节轻微。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021年6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1〕17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能够配合本局的调查等执法行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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