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2〕70号
发布时间:2022-04-24 11:26 信息来源: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270

 

人:沅江市姐妹炒货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LH2N75M

类型:个体工商户

注册日期:20090415日

经营场所:湖南省沅江市金沙路 

联系电话:1357474**

公民身份号码:432321**833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202201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金沙路沅江市姐妹炒货商行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从食品销售,未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证明以及无法提供酒类进货台账等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当日送达了沅市监责字[2022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20128日前予以改正。2022020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沅江市姐妹炒货商行,发现该店的武穴风味桂花酥糖当事人仍然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进货台账。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20220323日对当事人制作了经其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202201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执法人员送达的《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21)一份,证明了我局要求当事人在20220128日前予以改正的事实;

3、2022020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采购武穴风味桂花酥糖从事销售,仍然未建食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4、20220323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采购武穴风味桂花酥糖从事销售已经找供货者索取了供货商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该产品检验报告

5、由执法人员提取的照片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武穴风

味桂花酥糖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事实;

由当事人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该产品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确认,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241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2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43001500167050002529。到期不缴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内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4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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