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处罚〔2022〕144号
发布时间:2022-08-01 11:20 信息来源: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628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处罚〔2022〕144号

 

人:沅江市琼湖街道**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E7L

   称:沅江市琼湖街道**餐饮店

   型:个体工商户

者:王**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狮山路**

注册日期:2022年03月10日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销售

2022年5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沅江市琼湖街道狮山路**的沅江市琼湖街道逍肴厨子餐饮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有包装标示为亿稻友德TM五常稻香米的大米38袋,大米包装上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05/16,在现场检查中当事人只提供了一份2020年5月13日的物流单。2022年5月19日予以立案。执法人员沅江市琼湖街道**餐饮店经营者王**进行了询问调查2022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大米的搬运王**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五常市振东米业有限公司指定的委托人赵**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大米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6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所经营的沅江市琼湖街道**餐饮店是和湖南**有限公司签订的加盟店,同时和长沙食尚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烹饪设备、原材料采购合同在当事人联系公司采购大米的过程中,公司提供了湖南农人农田米业有限公司的田其有为当事人大米的供货商。当事人在该公司购进亿稻友德TM五常稻香米(包装标示有:生产商:五常市振东米业有限公司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23018405938 净含量:22.5KG 保质期:12个月 生产日期:见包装袋封口或喷码 2022/05/16合格)45袋。当事人于2022年5月12日通过微信和湖南农人农田米业有限公司的田其有联系,以125元一袋的价格订购了45袋大米,该批大米于2022年5月10日从厂家发出,2022年5月12日抵达长沙,2022年5月13日从长沙发出,2022年5月14日抵达沅江,由于当天下雨当事人怕大米淋湿就于2022年5月15日联系了搬运王**将大米搬回至沅江市琼湖街道**餐饮店,至案发之日止已经使用7袋,还剩余38袋,当事人采购大米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本局执法人员对该行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2]299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5月19日,由执法人员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记录了执法人员在沅江市琼湖街道**餐饮店现场检查的情况 

2、由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及经营主体资格;

3、由当事人提供的**线上合作协议一份、烹饪设备、原材料采购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加盟逍肴厨子从事经营的事实;

4、由当事人提供的湖南农人农田米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微信聊天截图9张,证明了当事人2022年5月12日从湖南农人农田米业有限公司田其有处订购亿稻友德TM五常稻香米的事实;

5、2022年5月19日和2022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12日以125元一袋的价格订购了45袋亿稻友德TM五常稻香米;

6、由王**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王**的身份信息;

7、2022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王铁勋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经王**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搬运王**于2022年5月14日将亿稻友德TM五常稻香米搬至沅江,2022年5月15日搬至逍肴厨子餐饮店;

8、由我局执法人员开具的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询问通知书一份、邮件交寄单一份、邮件行程签收单两份,证明了我局向亿稻友德TM五常稻香米的生产厂家五常市振东米业有限公司发出询问文书已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东签收;

9、由五常市振东米业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赵**提供的委托书一份、孙**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赵**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五常市振东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赵**的身份信息和五常市振东米业有限公司委托赵**的事实;

10、由赵**提供的吉林省榆树市东兴物流货物托运单复印件一份、微信聊天截图5张,证明了五常市振东米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发往长沙的湖南农人农田米业有限公司36吨大米;

11、2022年6月1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赵洪书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经赵**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沅江市琼湖街道**餐饮店经营的亿稻友德TM五常稻香米是该公司生产的大米,由于工人操作失误导致标注了虚假的生产日期;

12、由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照片8张,证明了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琼湖街道**餐饮店现场检查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大米的事实;

13、由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本案相关人员的确认和签名认可,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2022年6月30日,本局向对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2〕1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已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亿稻友德TM五常稻香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履行了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二)裁量基准:3.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一般处罚规定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到8.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经营的亿稻友德TM五常稻香米38袋;处以罚款650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未建立进货验收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亿稻友德TM五常稻香米38袋;

3、处以罚款6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08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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