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处罚〔2022〕139号
当事人:沅江市忆号厨房私房菜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C8E
名称:沅江市忆号厨房私房菜馆
经营者:李**
类型:个体工商户
注册日期:2021年05月10日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
2022年0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的沅江市忆号厨房私房菜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李**经营采购食品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场开具了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2】7号,责令在2022年04月28日前予以改正,2022年05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沅江市忆号厨房私房菜馆检查,该店经营采购食品仍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本局2022年5月11日予以立案。执法人员通过对被委托人李**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从食品经营进货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6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2年0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的沅江市忆号厨房私房菜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李**经营采购南县稻虾米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场开具了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2】7号,责令在2022年04月28日前予以改正。2022年05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沅江市忆号厨房私房菜馆检查,该店经营采购口味大田螺、金健大豆油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05月23日,由被委托人李**提供的委托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2022年04月21日,执法人员制作并经被委托人李**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执法人员送达的《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2]7号)一份,证明了我局要求当事人在2022年04月28日前予以改正的事实;
3、2022年05月1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采购口味大田螺、金健大豆油从事销售,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未建食品进货台账的事实;
4、2022年05月23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被委托人李**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采购南县稻虾米、口味大田螺、金健大豆油从事销售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的事实;
5、由执法人员提取的照片六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南县稻虾米、口味大田螺、金健大豆油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的事实;
6、2022年05月23日由被委托人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进货台账,证明了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和被调查人的确认和签名认可,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2022年07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2〕1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能够配合本局的调查等执法行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07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