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处罚〔2022〕177号
发布时间:2022-08-25 11:16 信息来源: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处罚2022177

 

人:沅江市特色菜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L**M

类型:个体工商户

注册日期:20090415日

经营场所:湖南省沅江市西区**

2022610日,局执法人员在湖南省沅江市西区农贸市场的沅江市特色菜酒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采购食品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当日送达了沅市监责字202229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20617日前予以改正。20220621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沅江市特色菜酒店**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的鸡蛋干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产品进货台账和供货商的资质文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06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2022061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执法人员送达的《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2296)一份,证明了局要求当事人在20220617日前予以改正的事实;

3、2022062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采购鸡蛋干从事销售,仍然未建食品进货台账的事实

4、20220624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采购鸡蛋干从事销售已经找供货者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该产品检验报告的事实

5、由执法人员提取的照片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鸡蛋干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的事实;

6、由当事人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该产品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签名确认,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2022728,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21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已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向供货者索取了主体资格证明并提供相应进货台账及该产品检验报告,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轻处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八(一)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内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8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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