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2〕122号
当事人:沅江**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
住所:沅江市新湾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
2022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沅江**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内科正常使用状态的急救车内存放有一次性使用吸痰管(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42080567,生产批号:20200306,生产日期:20200306,失效日期:20220305,注册人:扬州市桂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支。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上述医疗器械己过期。经调查,上述医疗器械是当事人于2021年8月20日从湖南津湘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以1.00元/支的价格购进10支,上述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1.00元。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医疗器械进行了扣押。
本局于2022年6月14日予以立案,通过对被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6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正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3.2022年6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
4.2022年6月16日我局对受委托人**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
5. 当事人提供的湖南津湘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销货清单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医疗器械的来源和货值金额;
6.2022年6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发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沅市监强字﹝2022﹞138号)及财务清单(沅市监强字﹝2022﹞138号)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程序对涉案医疗器械进行扣押的事实;
7.证据提取单三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已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事实;
8.涉案医疗器械实物,证明其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2022年6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2022〕1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吸痰管1支;2.处罚款20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