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2〕61号
发布时间:2022-04-12 15:56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261

 

    当事人:湖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52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曹**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98**92132 

联系电话:150**34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

 2022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沅江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湖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给沅江市**的新生儿/小儿呼吸机**的组成部件呼吸管路和配件-MR系列湿化水罐,新生儿/小儿呼吸机**的组成部件呼吸管路和配件-MR系列湿化水罐机体上均无中文标签。2022 325 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事人于2022年3月3日与沅江市**签订了购销合同,2022324将上述医疗器械销售给沅江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曹**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曹**的身份信息;

3.20223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沅江市**检查上述医疗器械的事实;

4.2022329日我局执法人员沅江市**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沅江市**购进上述医疗器械的事实;

5.2022329日我局执法人员当事人法人代表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医疗器械及无中文标签的事实;

6.销售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医疗器械的事实

    7.沅江市人民医院提供的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沅江市**与当事人的购销关系;

8.产品实物照片打印件9张,证明涉案医疗器械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事实;

9.《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6张,证明上述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事项。

上述证据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20224 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2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第二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人民币2000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 4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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