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2〕61号
当事人:湖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52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曹**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98**92132
联系电话:150**34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
2022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沅江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湖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给沅江市**的新生儿/小儿呼吸机**的组成部件呼吸管路和配件-MR系列湿化水罐,新生儿/小儿呼吸机**的组成部件呼吸管路和配件-MR系列湿化水罐机体上均无中文标签。2022年 3月25 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3日与沅江市**签订了购销合同,并于2022年3月24日将上述医疗器械销售给沅江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曹**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曹**的身份信息;
3.2022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沅江市**检查上述医疗器械的事实;
4.2022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沅江市**购进上述医疗器械的事实;
5.2022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人代表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医疗器械及无中文标签的事实;
6.销售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医疗器械的事实;
7.沅江市人民医院提供的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沅江市**与当事人的购销关系;
8.产品实物照片打印件9张,证明涉案医疗器械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事实;
9.《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6张,证明上述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事项。
上述证据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2022年4 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2〕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人民币2000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 4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