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2〕69号
当事人: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住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廖**
2022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沅江市**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了两台主机标示有**字样的多功能呼吸机**。 现场检查发现,上述多功能呼吸机中的组成部件加湿器的机体上仅标注了“VHC25可再用加湿器”“英氏醫療”“使用方法和消毒方法请参考说明书”字样,未标注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等事项。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8日与沅江市**签订了购销合同[详见购销合同产品信息,序号:4,设备名称:多功能呼吸机**,规格/型号:**,单位:台,数量:2],并于2022年4月7日将上述医疗器械销售给沅江市**(详见销售清单,单据编号:X**85)。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吴**的身份信息;
3.2022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沅江市**检查上述医疗器械的事实;
4.2022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沅江市**购进上述医疗器械的事实;
5.2022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的吴**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医疗器械及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6.销售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医疗器械的事实;
7.沅江市**提供的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沅江市**与当事人的购销关系;
8.产品实物照片打印件8张,证明涉案医疗器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9.湿化器医疗器械注册证、合格证及其生产企业东莞永胜医疗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医疗器械的注册相关事项。
2022年4 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2〕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2000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