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1〕148号  
发布时间:2022-02-15 11:38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1〕14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店,

    类型:公司,

    营业场所:沅江市**

    负责人:***,

    成立日期:2020年02月2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W。

2021年5月7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药品存在以下问题:1. 营业人员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如营业人员**未佩戴工作牌;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非处方药专柜中存放有处方药,如头孢克肟分散片存放在非处方药专柜中; 3.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如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我局当场对该店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1]20号)及当场行政处罚书(沅市监当处字[2021]211号),责令该店于2021年5月18日前整改到位。2021年5月19日,我局对该店进行整改验收检查,检查发现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 营业人员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如营业人员**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2. 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如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上述问题未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权限;

    3. 202157《现场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现场打印照片三张,证明该店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事实;

    4.2021519《现场笔录》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一份、现场打印照片二张,证明该店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且逾期不改正的事实;

    5.当事人工作人员信息公示牌照片一张,证明该店营业人员艾思美的身份信息;

6. 2021519《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打印照片一张,证明该店在第一次检查中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问题己限期改正的事实。

上述证据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2021年 6月10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1〕1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 月18 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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