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管行政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1〕338号
当事人:沅江市**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XL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
身份证号码: 43**5420
联系电话: 1880**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
2021年09月13日及10月27日,我大队执法人员从食品生产股接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中心和洞口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NO:XC2143108156370289;NO:XC21430525651500649;NO:XC21430525651500919),沅江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牙签肉(绝辣味)、辣肉干,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食品生产股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09月13日及10月27日向该公司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该公司已签收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21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该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豆制品;水产制品;蔬菜制品;肉制品。证书有效期为2023年8月29日。该公司现场没有进行牙签肉(绝辣味)、辣肉干的加工和包装,成品仓库中也没有存放2021年04月01日生产的山牙签肉(绝辣味)以及2021年03月18日、2021年06月27日生产的辣肉干。据该公司授权委托人**陈述:该3批次不合格产品是由她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伍分别于2021年04月01日、2021年03月18日、2021年06月27日安排员工生产的。现查明:其中麻牙签肉(绝辣味)生产了11件(规格:10斤/件),辣肉干分两次共生产了27件(规格均为:1件×9包×40小袋)。牙签肉(绝辣味)生产成本价格均为256元/件,销售价格均为260元/件,货值金额共计2860元。辣肉干生产成本价格均为186元/件,销售价格均为190元/件,货值金额共计5130元。至案发时止,该公司生产的牙签肉(绝辣味)销售给益阳市赫山区欣之味贸易商行9件、资兴市鑫隆副食商行2件,从中获利44元。辣肉干全部销售给了洞口县飞腾商行,从中获利10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身份证各一份,证明了被询问(调查)人身份;
2.《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经营主体资格及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和生产许可类别;
3. 2021年09月28日、29日由洞口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二份,检验报告编号(NO:XC21430525651500649;NO:XC21430525651500919)和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报告编号(NO:XC2143108156370289)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经营经营的牙签肉(绝辣味)、辣肉干,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
4.《送达回执》二份,证明了我局于2021年09月13日和10月2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的事实;
5. 2020年12月29日办案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至本局检查时止该公司的生产状况和库存情况;
6.2021年11月22日办案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7. 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台账、销售台账,证明了该产品的生产数量和销售数量;
2021年12月0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1】34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及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因当事人连续两次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一条“……(八)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且违法产品数量较小货值金额低。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二百九十四……(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的规定: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到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到13倍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办案机构研究建议作出以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52元;
并处罚款50000元整。(两项合计50152元整)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
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