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1〕151号
当事人: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
法定代表人:胡**
联系电话:135**
身份证号码:43092***
住址:湖南省***
2021年4月14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投诉人称在沅江市**店购买了2瓶拉斐菜恩赛斯干红葡萄酒,在喝了一瓶后,发现里面有沉淀物,投诉人就看看未开封的另一瓶发现底部有异物(苍蝇)。外观标示如下:原料与辅料:葡萄汁;产品类型:干型;生产日期:2019年9月11日;条码:3700722904200;代理商:北京卡思黛乐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5日对该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了同一批次的3瓶红酒,现场开出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沅市监强字〔2021〕108号)并扣押了3瓶红酒,扣回来后,经过检查这3瓶红酒无异样,我局执法人于2021年4月29日开出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沅市监强解字〔2021〕108号)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当事人提供了上述2瓶红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拉斐的商标注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供货商的资质、进货单据、销售单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27日从长沙市雨花区**食品商行够买了拉斐菜恩赛斯干红葡萄酒一件(6瓶),进价768元一件(128元/瓶),销售价为:258元/瓶。2021年4月13日销售给了投诉人,投诉人购买后回家喝了一瓶发现瓶中有沉淀物,就看看未开封的另一瓶发现底部有异物(苍蝇),于2021年4月14日,来电投诉。2021年4月16日经调查询问:消费者在当事人门店内购买的2瓶拉斐菜恩赛斯干红葡萄酒,确实是从当事人门店销售出去的,当事人现场也仔细看了该红酒的标示与店内销售的红酒外观标示一致。当事人销售单据上的“拉菲”与产品标示的“拉斐”字不一样,当事人述说可能是员工打印错误。2021年5月10日案件转至沅江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局二中队办理此案件。2021年5月21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询问调查,就拉斐菜恩赛斯干红葡萄酒内有异物(苍蝇)的问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了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2、由当事人开出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由于事务繁忙委托其父亲全权处理。
3、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4、沅江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电话记录一份,证明了投诉人投诉的具体内容。
5、投诉人身份信息一份,证明了投诉人的身份信息。
6、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申请表一份,证明了案件是由食品流通股移交的案源。
7、2021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现场具体情况。
8、2021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沅市监强字〔2021〕108号和财物清单扣押了3瓶拉斐菜恩赛斯干红葡萄酒, 以及2021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沅市监强字〔2021〕108号,证明了扣押当事人的3瓶拉斐菜恩赛斯干红葡萄酒无异样。
9、由沅江市**提供销售单据复印件一张,证明了2瓶拉斐菜恩赛斯干红葡萄酒是从当事人那里销售出去的。
10、由沅江市**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的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质。
11、由沅江市**提供供货商的销售单据的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采购途径。
12、由沅江市**提供“拉斐”的商标注册证和核准续展注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的了当事人销售的拉斐菜恩赛斯干红葡萄酒是属于正规商品。
13、由沅江市**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两份,证明了当事人采购的拉斐菜恩赛斯干红葡萄酒的相关手续。
14、由沅江市**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复印件两份,证明了当事人采购的拉斐菜恩赛斯干红葡萄酒的相关手续。
15、由沅江市**提供北京卡思黛乐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拉斐菜恩赛斯干红葡萄酒送货的主体资质。
16、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照片8份。
17、2021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拉斐菜恩赛斯干红葡萄酒”的数量、金额、销售等情况。
18、 2021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拉斐菜恩赛斯干红葡萄酒”内有异物(苍蝇)的事实。
19、2021年4月19日由**提供整改方案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知晓在本店销售出的红酒内有异物后,马上对店内的员工组织了会议,并所有食品进行了全面检查,主动消除后患。
以上证据均已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2021年6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1〕15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销售的拉斐菜恩赛斯干红葡萄酒“有异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由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较低,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以及在出现店内销售出去的红酒内有异物后,马上对店内的员工进行会议整顿,会后对店内所有食品,进行了全面检查,主动消除后患。依据《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八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下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二百九十四……(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0 倍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办案机构研究,对当事人销售的“拉斐菜恩赛斯干红葡萄酒”有异物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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