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沅江市**大药房,
投资人:张**,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2021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正在销售的医疗器械医用冷敷贴(PSY-B腹泻专用型)(产品备案号:苏泰械备20152007,生产企业:泰州培生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80306,生产日期:2018年3月6日,有效期至2021年3月5日)5盒,已过期失效。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产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并发出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沅市监强字﹝2021﹞119号)。 2021年4月16日,案件线索移交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秦三了、张扬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4月13日,当事人从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以16.00元/盒的价格购进上述医用冷敷贴8盒,至检查之时止以25.0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3盒。因受疫情影响,该大药房经营的医用冷敷贴超过有效期过期后未进行销售。上述医用冷敷贴销售价格25.00/盒,数量为5盒,货值金额合计125.00元,不足1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资人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作为投资人的身份信息;
2. 沅江市**大药房《营业执照》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021年4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
4.2021年4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
5.2021年4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及物品清单(沅市监强字[2021]119号)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程序对涉案产品进行查封扣押的合法性;
6.产品外包装一份,证明涉案医疗器械已过期的事实;
7.产品实物照片打印件二份,证明涉案医疗器械已过期的事实;
8.投资人提供的供应商资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常德市大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涉案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
9.当事人销售上述医用冷敷贴的记录,证明其在过期失效后未销售上述医用冷敷贴。
上述证据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2021年 5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1〕1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医用冷敷贴5盒;2、处以人民币25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5 月 27 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