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1〕127号
发布时间:2022-02-14 18:21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名称:沅江市**药店,

投资人:**,                

地址:沅江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2021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其合格品销售区柜台上存放有待销售的医疗器械1.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注册号:国械注准20153160333、规格:360ml(生产批号:1200442、生产日期:20200818,失效日期:20230817)、120ml(生产批号:1200366、生产日期:20200730,失效日期:20230729)数量3盒。2.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注册号:国械注准20153160333、规格:120ml、生产批号:1200374、生产日期:20200805、失效日期:20230804)数量2盒。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产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并发出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沅市监登保字[2021]1号), 2021年5月11日,案件线索移交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经调查,上述医疗器械是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从长沙一家眼镜店购进的,其中规格360+120ml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以68元/盒的价格购进3盒,规格120ml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以35元/盒的价格购进2盒,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时止该医疗器械未进行销售。上述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合计274.00元,不足1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资人黄*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作为投资人身份信息;

2.投资人经营沅江市**药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投资人提供的该药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事实;

4.2021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现场事实;

5. 2021年5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事实;

6.2021年4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具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财物清单(沅市监登保字[2021]1号)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程序对涉案医疗器械进行查封扣押的合法性;

7.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及实物照片打印件四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医疗器械的事实;

上述证据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2021年5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1〕129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2、没收违法经营的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5盒;3、处以人民币50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5 月 27 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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