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0〕272号
发布时间:2021-01-07 11:33 信息来源:市监局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272号

当事人:沅江市***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81446915****                   

住所(地址):沅江市***振兴街142号          

法定代表人:赵**           

身份证号码: 43230219720315****     

联系电话: 1737374****               

联系地址:沅江市***中心卫生院               

2020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中心卫生院(以下称当事人)的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医院院长***陪同下现场查看了各科室诊疗项目收费流程,并在医院财务室查看了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期间医院的 “住院患者费用项目清单”, “住院病人收费票据”。

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以超出了政府指导价标准,按照“颅脑CT平扫增强”180元/人次、“血常规(五分类)”19元/人/次的标准向住院病人收取检测费, 2020年6月1日,当事人主动对收费标准进行了整改,上述收费现在已经符合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因你单位电脑收费系统问题无法统计多收价款汇总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赵科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了相关人员的身份及委托权限。

3、执法人员对***、***的调查笔录各1份、当事人提供的《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湘价服【2002】230号文件复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的“住院患者费用项目汇总清单”3张、病人住院收费票据1张,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我院收费系统数据统计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超出政府指导价幅度制定价格收费的事实和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情况。

4、执法人员制作的检查通知书(沅市监价检告【2020】11号)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2020年7月18日住院病人收费发票1张,“住院患者费用项目汇总清单”3张,(益医保发【2020】10号)文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收费标准已经主动整改并符合文件规定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盖章或签字确认,并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本局于2020年10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沅市监案告字〔2020〕260号,依法书面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依法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七条对同一阶次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不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经提醒告诫、警告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下限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栽量基准:2.无违法所得的:根据本章《适用说明》第七条规定,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分别可以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25万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八条予以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上缴国库;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50016705000252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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