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0〕280号
发布时间:2021-01-07 11:28 信息来源:市监局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280号

 

当事人:沅江市***血吸虫病防治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81446914****                  

住所(地址):沅江市****人民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唐**            

身份证号码:43230219711019****   

联系电话:1587370****            

联系地址:***血吸虫病防治站           

 

2020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血吸虫病防治站(以下称当事人)的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当事人院长***陪同下现场查看了各科室诊疗项目收费流程,并在当事人财务室调取了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期间医院的 “住院患者费用项目清单”,“住院病人收费票据”。

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期间以10元/人/天的标准,向506名住院病人收取了“床位费”,其计算方式将出、入院的日期纳入结算天数,获违法所得5060元。

2020年9月17日报局领导审批后。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沅市监责价退字【2020】8号)责令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五日内,将多收的价款,共计5060元退还,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退还多收价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财务报账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案件相关人员身份。

3. 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财务报账员)***的调查笔录各1份、当事人提供的《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湘价服【2002】230号文件复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的“住院病员费用清单”1份、“沅江市***血吸虫病防治站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住院人数床位汇总表”1份、病人住院收费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在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以超出政府指导价收取病人“床位费”的事实和违法金额。

4.执法人员制作的检查告知书(沅市监价检告【2020】13号)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沅市监责价退字【2020】8号)1份、对(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多收价款进行退还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盖章或签字确认,并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本局于2020年9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沅市监案告字〔2020〕254号,依法书面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依法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湘价服【2002】230号文件,附件一:一、综合医疗服务类第3款:“出、入院时间的计算:一日内不论什么时间入院按一天计算住院天数,一日内无论什么时间出院均不计算住院天数”。当事人在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收取了506人的住院的“床位费”费用,其出、入院时间“床位费”的结算方式将住院病人的出院日期也计算在内,超出了政府指导价收费。获违法所得506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湘市监法﹝2020﹞121号文件规定“第十三章 价格监督管理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 第七条:对同一阶次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经提醒告诫、警告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下限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予以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 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5060元;

3、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行政处罚5060元 ,共计罚没人民币10120元,上缴国库 。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50016705000252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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