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 2020〕172 号
当事人:沅江市****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981MJK173 ****
住所(地址):沅江市**路
法定代表人:叶***
身份证号码: 43098119881114 ****
联系电话: 1777312 ****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号
2020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学校(以下简称当事人)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校长***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并了解相关情况。
经查:2019年下学期当事人单立账目以200元/人的标准向学校初三年级的住宿生229人收取了“晚自习”费用共计45800元。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8日对当事人的校长***、总务主任**进行了调查,在**的陪同下调取了当事人“2019年下学期学生收费明细”1张、 “2019年下学期班级结账明细”1张、“收据”2张、“2019年下学期初三晚自习班级人数统计表”2张、“2019年下学期晚自习经费统计表”1张、“沅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沅发改价费[2019]15号”文件1份,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价格原始记录1张,对校长***、总务主任**询问笔录各1份。
2020年5月25日报局领导审批后,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沅市监责价退字﹝2020﹞1号)责令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后十五日内,将当事人在2019年下学期收取初三住宿生的“晚自习”费用共计45800元退还,2020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上次核查当事人退款情况。并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了解退款情况。
当事人在2019年下学期单立账目以200元/人的标准向学校初三年级的住宿生229人收取了“晚自习”费用共计45800元,获违法所得45800元。2020年5月25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退还多收价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校长***身份证复印件1张、总务主任**身份证复印件1张、人事任命通知1张、委托书1张,证明了相关人员的身份;
3、 执法人员对校长***的询问笔录1份、总务主任**询问笔录2份、**提供的“2019年下学期学生收费明细”1张、 “2019年下学期班级结账明细”1张、“收据”2张、“2019年下学期初三晚自习班级人数统计表”2张、“2019年下学期晚自习经费统计表”1张、“沅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沅发改价费[2019]15号”文件1份、“《沅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下达2019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沅发改价费【2019】16号”文件1份,证明了违法事实。
4、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价格原始记录1张、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2020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沅市监责价退字﹝2020﹞1号),2020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退还多收价款。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盖章或签字确认,并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盖章或签字确认,并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本局于2020年7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沅市监案告字〔2020〕157号,依法书面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依法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的规定。根据《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类违法行为第(5)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处罚基准:“有违法所得的:根据《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可以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予以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没收当事人在责令退款后未退还的违法所得45800元;
3、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229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8700元,上缴国库。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50016705000252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8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附相关法律条文
1. 《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提醒告诫、警告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价格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5. 《价格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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