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137号
当事人:刘XX
身份证号码:43232219XXXXXXX
联系电话:1815332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南县青树嘴镇新湖村第七村民小组
2020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一家望江亭渔具店未办理《营业执照》即从事经营活动,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及拍摄了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2020年3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并依法获取了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起投资经营,主要经营:望江亭渔具。据当事人陈述前期开店共投入3万元,2019年12月至今每月经营额约3500元,开店至今经营总额约为3500元,当事人经营至今共获违法所得500元,当事人从事望江亭渔具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由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二张,证明了当事人的主要经营项目和经营场地实际情况。
3、2020年3月30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记录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望江亭渔具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4、2020年3月30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承认未办理《营业执照》还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予以确认。承办人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0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9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经营钓友渔具店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理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50016705000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沅江市支行)。到期不缴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日按应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