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0〕299号
发布时间:2021-01-06 16:34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299号

当事人:李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3098160026XXXX

住所(地址):沅江市南嘴镇南嘴村赵家塘村民组7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3021973XXXX6211

联系电话:159XXXX3740

联系地址:沅江市XXXXXXXX

2020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加工、制造月饼、糕点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书,要求当事人于2020年9月7日前改正到位。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9月8日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加工、制造月饼、糕点场所进行检查,当事人还是没有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在经营销售,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并依法收集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当事人于2019年10月起投资经营,主要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当事人自己陈述开店共投入8万元,2019年10月至今共制作加工了560斤左右月饼、270斤蛋糕,销售总价是9090元,共获利1930元。当事人从事经营制造、销售糕点未依法取得食品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予以确认。承办人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0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24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依旧未进行改正依据《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一条第(三)项“经劝阻或教育,或已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并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四节三百六十三条

(一)法律规定:

1.《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4.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重处罚规定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5万元到3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5倍到5倍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930元,处罚款人民币23070元,共计人民币2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50016705000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沅江市支行)。到期不缴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日按应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3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