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0〕35号
发布时间:2021-01-06 16:17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35号

当事人:胡X

住所(地址):湖南省沅江市南嘴镇南嘴村荷叶塘村民组35号

身份证号码: 4309811987XXXX6319

联系电话: 1877379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南嘴镇南嘴村荷叶塘XXX号

2019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胡波经营的砂石销售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该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及拍摄了从事经营活动的现场照片。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并依法获取了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当事人于2019年5月开始分别从桃江和钱粮湖两地以125元/吨价格购进300吨砂石,以130元/吨的价格进行销售。共计产生利润1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无照从事砂石销售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

2、由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二张。证明了胡波经营砂石场地的情况。

3、由执法人员收集当事人的购进砂石票据6张,证明了当事人购进砂石的基本情况。

4、由执法人员收集当事人的收款收据6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砂石的基本情况。

5、由执法人员制作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记录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砂石场地现场进行检查的情况,当事人未提供营业执照的事实。

6、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砂石销售的经营活动。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予以确认。承办人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19年12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19]37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经营砂石销售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理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5001670500XXX2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沅江市支行)。到期不缴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日按应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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