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0〕295号
发布时间:2021-01-05 15:15 信息来源:原创 作者: 浏览量:240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295

 

当事人:王XX

住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青云桥村吉家岗组                                     

身份证号码:4307221980102XXXX

联系电话:1387372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凌云塔社区白泥湖村

202092,我局执法人员在凌云塔社区白泥湖村

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王县福经营的豆制品加工店未依法取得证照从事豆制品加工销售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同年94日、924日对当事人制作了经其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各一份。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2月21日以每年9000元的价格,租赁位于沅江市琼湖办事处白泥湖村XX村民组刘XX的一套民房从事豆制品加工销售,因装修等原因于2019526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经核查,开业至今当事人从共华镇谭良清的商户手中以每斤2.8元的价格共购进黄豆原料合计7000斤,货值金额19600元。至调查之日止已加工黄豆4000斤,库存3000。开业期间共加工豆制品6400斤,加工后的食品合计金额:9600元。因当事人在2019年刚开张不到两月家里有事停工,加上疫情原因,直到今年4月份才开展生产销售活动。经营时间比较短,生意不是很好,除去水电、房租和人工等其它费用,开支与收入基本持平,尚未获取利润,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信息;

2、由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地来源即租金等信息;

3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照从事豆制品加工销售的事实;

4、由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照加工豆制品销售的事实;

5、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三张,证明了当事人证加工豆制品销售的事实;

6、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改正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或出证人的确认,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2020109,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2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豆制品加工销售的违法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到注册登记窗口办理了营业执照并递交了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相关资料,表明当事人主观上有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章第九节四十七条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十四节三百六十三条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22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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