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20号
当事人:李亦宁
地址:湖南省沅江市黄茅洲镇晒袍嘴村亦村民组21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981198612103013
联系电话:18974301256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黄茅洲镇晒袍嘴村亦村民组21号
2019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湖南省沅江市黄茅洲镇晒袍嘴村一村民组21号的店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2019年10月18日,经市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当日,当事人至黄茅洲监督所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
当事人无照经营塑料瓦的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的活动共获得违法所得3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文具用品店的事实。
2.2019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时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销售金额和获得利润的多少。
3.2019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面进行了拍摄照片取证,证明了当事人店面的经营情况和规模大小。
4.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020年1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无照经营塑料瓦店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合计8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账户(收款人: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到期不缴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日按应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