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0〕93号
发布时间:2020-10-16 09:39 信息来源:原创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93

 

当事人:刘斌(系个体工商户)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QWMRP9C

住所:湖南省沅江市黄茅洲镇民乐村七村民组180

法定代表人:刘斌;

身份证号码:430981198811253057

联系电话:13328010067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黄茅洲镇民乐村七村民组180

2020030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黄茅洲镇晒袍咀十字路口的七杯茶奶茶店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鸭霸王未查验供货商的资质,下达了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两日内整改到位。202003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当日,我局执法人员报经市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未保存鸭霸王的供货商资质和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经我局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仍然未整改,在我局执法人员第二次检查时,当事人当日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整理好。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身份证照片一份、当事人健康证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2020030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已经对当事人销售的鸭霸王无供货商的资质的情况进行了责令改正和警告。                      

3.执法人员对经营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店面的基本情况和销售鸭霸王的事实。                               

4.    202003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鸭霸王未索要供货商的资质的事实,被责令改正之后,未及时整改到位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202004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沅市监案告字〔202076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编号99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001,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420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四)涉案产品风险性低,或经检验不合格项目对食品安全风险影响小的;   

(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

    (六)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七)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销售或使用的;

(八)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

(九)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

编号99违法行为:(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案 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违反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内容:1、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裁量基准: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   0-5000罚款;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   50002.3万罚款;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视为一般处罚 2.3万到3.2万罚款;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 3.2万到5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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