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42号
关于陈道民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劲酒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道民(系个体工商户) ;
住 址:湖南省沅江市黄茅洲镇洞庭滨村三村民组;
身份证号码:432302197009113312;
字号名称:沅江市黄茅洲镇道几超市
营业执照注册号:92430981MA4QB21Y8B;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场所:沅江市黄茅洲镇洞庭滨车站;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卷烟、雪茄烟零售;百货日杂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9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沅江市黄茅洲镇道几超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详细情况如下:品名:中国劲酒,酒精度:35%vol,净含量:125ml,卫生许可证编号:鄂食健生证字(2014)第0015号,产品标准代号:Q/JJ0017S,生产地址:湖北省大治市大治大道169号,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见瓶盖(生产日期被挂掉上面显示201*0630/10),经清点:21瓶,生产企业:劲牌有限公司。
至本局查获时止上述劲酒共计21瓶,已经销售3瓶,货值金额共计198元,盈利6元。被查获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向我局提供了村民委员会出示的困难证明一份。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
1.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2. 当事人食品经营现场照片、涉案物品的照片、2019年11月27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涉案的劲酒生产日期被刮掉;
3. 2019年12月06日办案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了涉案劲酒的来源,以及当事人的销售情况,货值金额共计198元。
4.2019年11月15日,当事人在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困难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家庭经济情况。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或出证人的确认,并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2020年3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食药工质案告字〔2020〕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预包装食品安全通则》4.1.7.1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家庭经济情况困难依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编号55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元,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合计1000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001,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