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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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市监案字〔2020〕225号
当事人:沅江市殡仪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81446909XXXX
地址:沅江市枫树杈路
法定代表人:李XX
身份证号码:43230219690927XXXX
联系电话:1397369XXXX 其他联系方式:1527473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新中路121号1栋XX号
2020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枫树汊路监督检查中发现沅江市城区殡仪馆服务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在其经营场所摆放有骨灰盒、悼念用的大白花、绸制遗像球、纸巾、扑克牌若干,还有待售的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9件,包装标识为:净含量:570ml×24,生产日期:20200629,保质期:12个月。
经查:据当事人陈述,自2019年8月沅江市殡仪馆服务部除销售殡葬用品外,为了方便在殡仪馆办理丧事的孝家与来馆悼念群众该服务部开始销售散装瓜子和矿泉水、槟榔和方便面等预包装食品。至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陈述2019年8月至今殡仪馆服务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上述食品的违法经营额共35000元且留存有部分进货单据,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和租赁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2019年11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食品经营现场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涉嫌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地现场情况;
3.2019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王世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由被委托人提供的进货渠道供货商《营业执照》副本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来源情况;
4.由被委托人提供的由长葛市亿健蜂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和河南中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情况;
5.被委托人提供的由我局2019年12月17日签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采取改正措施完善了证照手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或出证人的确认,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2020年8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2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采取改正措施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4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