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0]77号
发布时间:2020-09-27 09:45 信息来源:原创 作者: 浏览量:294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77

当事人:刘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P9LXXXX                        

住所: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杨泗桥村XX组                                      

经营者:刘XX                      

身份证号码:4098119710507XXXX                         

联系电话:1397367XXXX           

联系地址: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杨泗桥村XX                                          

     2020年2月26,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琼湖办事处金融路3号的沅江市小李牛肉面馆进行了检查,发现该面馆所销售的面条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要求,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来源,于202022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杨泗桥村XX组的刘博士面条加工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2020324报请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杨泗桥村杨泗桥组从事面条加工、销售,于2020116日,加工生产一个批次的面条,面条外包装上标注有沅江市刘博士面条加工厂、2020116日字样共生产20袋每袋10包每包5斤,到执法人员检查该面厂时共销售4袋现场库存16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信息。

2、当事人经营的沅江市刘博士面条加工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证复印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2020226日、27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并经当事人、沅江市小李牛肉面馆签名确认的现场笔录二份,照片九张记录了执法人员对沅江市小李牛肉面馆、当事人经营的沅江市刘博士面条加工厂现场检查情况,发现当事人所生产、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要求的事实。

42020227日由执法人员下达《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0]046),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七日内予以改正的事实。

5202036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面条外包装照片一张,记录了当事人整改落实到位的事实。
    6
2020年由执法人员制作并当事人签字确认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
生产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要求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签字的确认,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202056,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沅市监案告字[2020]9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相关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原料、添加剂、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要求的违法行为。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要求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吊销许可证” 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进行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2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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