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128 号
当事人:沅江市铭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L59XXXX
住所: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桔城南路XX栋
法定代表人:杨X
身份证号码:43098119860411XXXX
联系电话:1534307XXXX
联系地址: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新和社区银光北路XX号
2020年3月13日消费者投拆在沅江市铭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付了五千元定金,现在不想在该公司装修,想退定金遭到拒绝。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桔城南路19栋的沅江市铭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于2020年3月20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20年1月11日当事人通过微信转帐得到消费者5000元房屋装修定金,且承诺不满意可以全额退款。2020年1月22日消费者参加了当事人的抽奖销售活动后不想该公司装修并提出退还定金请求,当事人以为其做出房屋方案预算和施工图为由拒绝退款。2020年4月3日当事人通过网上银行退款2500元给消费者后超过十五日未进行后续退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杨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高佳倩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2020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照片六张,由当事人提供的综合办公楼(其它部份)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共5页),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3.由沅江市铭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两张及无消费者签字的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与消费者沟通装修合同的事实;
4.2020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对高XX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收据复印件一份和网银转帐记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收取消费者5000元房屋装修定金,又于2020年4月3日退款2500元的事实;
5.2020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高XX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由当事人提供的抽奖活动海报一份、抽奖活动照片6张和抽奖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2020年1月22日进行抽奖销售活动的事实;
6.2020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的投诉举报单一份,由消费者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张,证明了消费者向当事人提出退款要求遭拒的事实;
7.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于2020年3月18日与消费者的微信聊天截图6张,证明了消费者身份信息及投诉当事人未履行退还定金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的确认和签名认可,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2020年5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1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处罚款人民币17500元,合计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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