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0〕56 号
发布时间:2020-09-27 09:36 信息来源:原创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56

 

当事人:陈X沅江市XXXX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81MA4Q2QXXXX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和畅家园后门

经营者:陈X

身份证号码:43090219870921XXXX

联系电话:1800737XXXX

联系地址:沅江市经济开发区青年坝社区XX

20203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和畅园后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沅江市绿色驿站生活超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现场拍摄照片七张。于当日报请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1018日与张学良、张哲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租金叁万贰仟元一年,按年一次性清,前两年房租32000元,后三年36000元一年,后续房租不超过38000元,该门店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及卷烟零售。据当事人陈述在签订门面租赁合同后联系店内货源及装修用了三个月时间,正式经营是从20199月份开始,店内累计采购的食品货值为人民币8000元,每天的食品营业额约100元,去掉房租水电开支暂未盈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2.20203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食品经营现场照片七张,证明当事人涉嫌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现场情况;

3.20203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由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送货单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复印件各三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食品的情况;

4.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采取改正措施完善了证照手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或出证人的确认,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20203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4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采取改正措施完善了证照手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2的规定。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46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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