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0〕180 号
发布时间:2020-09-27 09:29 信息来源:原创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180

 

当事人:沅江市xx电器有限公司国美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682814561K

住所:沅江市琼湖路98

负责人:王xx

身份证号码:43230219620927xxxx

联系电话:1378677xxxx

联系地址:长沙市芙蓉区火炬路芙蓉苑戊xxxxxx

202058日我局接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投诉沅江市xx电器有限公司国美店未经该公司允许,在门店招牌、标志标识、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国美电器”注册商标相同的“国美”文字,现场照片三张。20205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沅江市琼湖路98号的沅江市腾龙电器有限公司国美店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门店的名称、门店牌匾和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国美”文字,当即送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0]236号),限期改正。526日,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并未改正上述行为,并现场拍摄照片六张。

20205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沅江市琼湖路98号的沅江市腾龙电器有限公司国美店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门店的门店牌匾为“国美电器”,与营业执照登记名称“沅江市腾龙电器有限公司国美店”不相符且未备案登记。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相关证据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负责人王清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二)物证等相关证据

2.20205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0]236)和送达回执一份,证明了我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的事实;

3.20205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照片六张,527日办案人员对陈泽平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沅江市腾龙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陈泽平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在其门店牌匾的事实;

(三)投诉人、商标权利人的相关证据

    4.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诉书一份,照片三张,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汪业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注册证》(第1097722号、第2001742号)一份,商标档案三张;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的确认和签名认可,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20207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16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在门店招牌上简化使用登记注册企业的名称为“国美电器”,容易造成公众误解,且未进行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照登记注册名称限期变更,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715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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