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
经营场所:沅江市草尾镇***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30981****
联系电话:137***3108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
2020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销的“七匹狼男士全棉印花平角裤”,商品包装盒上标注有“授权商: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七匹狼工业园,制造商:厦门七匹狼针纺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西坂社区西亭一里8号楼,商品条码:6908203033549”,经在物品编码中心查询,该商品条码“6908203033549”为浙江开倜服饰有限公司已注册的商品条码;“凡秀·翠凝轩®澳绒工艺四件套”,商品标签上标注有“地址:中国上海内陆港海门工业园区建安南路5号,商品条码:6400004211802”,其前缀码“640”应用领域为芬兰,且经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境外条码信息查询,无相关信息;“卡通弹射玩具”,商品包装盒上标注有“生产商:汕头市澄海区浩涵玩具厂,地址: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涂城内洋工业区工业大道西侧,商品条码:6959162202972”,经在物品编码中心查询,其商品条码相应的厂商识别代码“69591622”为汕头市澄海区奥新玩具厂已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淳绵5双装净色休闲男袜”,商品标签上标注有“制造商:佛山市弘淳织造厂,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大步工业区横二路,商品条码:6970556162900”,其商品条码相应的厂商识别代码“697055616”为佛山市南海洁达纸业有限公司已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2020年9月2日,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喻洁、孟祥调查此案。2020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照片、《送货单》,并在相关照片、书面材料等证据上签字盖章。
当事人经销的“七匹狼男士全棉印花平角裤”(授权商: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商:厦门七匹狼针纺有限公司,商品条码:6908203033549),该商品条码“6908203033549”为浙江开倜服饰有限公司已注册的商品条码,为当事人2020年4月17日从长沙高桥幸福商行购进,数量:60盒,进价:14.8元/盒,销价:29.8元/盒,货值:1788元;“凡秀·翠凝轩®澳绒工艺四件套”(商品条码:6400004211802),该商品条码“6400004211802”为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为当事人2020年1月22日从长沙高桥信得过床上用品购进,数量:20套,进价:348元/套,销价:699元/套,货值:13980元;卡通弹射玩具”(生产商:汕头市澄海区浩涵玩具厂,商品条码:6959162202972),该商品条码相应的厂商识别代码“69591622”为汕头市澄海区奥新玩具厂已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当事人2020年5月8日从长沙尚酷商贸糖玩购进,数量:10个,进价:22.8/个,销价:45元/个,货值:450元;“淳绵5双装净色休闲男袜”(制造商:佛山市弘淳织造厂,商品条码:6970556162900),该商品条码相应的厂商识别代码“697055616”为佛山市南海洁达纸业有限公司已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当事人2020年4月17日从长沙高桥幸福商行购进,数量:300打,进价:7.8元/打,销价:14.8元/打,货值:4400元。上述商品总货值2065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照片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相关人的身份;
2. 当事人提供的黏贴有涉案商品照片的《证据(复印件)调取单》4份、涉案的商品条码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上的信息4份、2020年9月1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违法事实;
3. 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3张、 2020年9月3日办案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了涉案商品货值金额20658元。
2020年9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2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销的“七匹狼男士全棉印花平角裤”、“卡通弹射玩具”、“淳绵5双装净色休闲男袜”商品包装或标签上标注的商品条码为他人已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凡秀·翠凝轩®澳绒工艺四件套”商品标签上标注的商品条码为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章第一节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一百七十六、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货值20658元,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8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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