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104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QQG****
地址:沅江市草尾镇***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3098119821012****
联系电话:1378676****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路***号
2019年12月19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位于沅江市草尾镇***的***草尾店销售的下列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序号 |
名称 |
商标 |
生产单位 |
净含量 |
生产日期/批号 |
样品数量 |
抽样基数 |
1 |
八植精华调养润发精华素 |
蒂花之秀 |
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450ml |
有效期2022/12/05 |
8瓶(含备样2瓶) |
15瓶 |
2 |
蚕丝蛋白柔顺护发素 |
卡伊莲 |
仙维娜(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 |
1kg |
有效期20221014 |
8瓶(含备样2瓶) |
/ |
3 |
浪漫香水沐浴露 |
美肤欣 |
仙维娜(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 |
2.008kg |
有效期20220819 |
8瓶(含备样2瓶) |
9瓶 |
4 |
香浴乳 |
蒂花之秀 |
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1.8kg |
有效期2023/06/05 |
8瓶(含备样2瓶) |
35瓶 |
5 |
清爽滋润沐浴露 |
怡贝滋 |
广州文强化妆品有限公司 |
2L |
有效期20220323CS |
8瓶(含备样2瓶) |
30瓶 |
6 |
抑菌活性因子洗衣液 |
生态净爆 |
沅江市晨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3kg |
2019/02/27 |
4瓶(含备样2瓶) |
20瓶 |
7 |
漂白去渍剂 |
洁宜佳 |
广州洁宜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
680g |
有效期20220625F1 |
6瓶(含备样2瓶) |
15瓶 |
8 |
洗洁精 |
亮晶晶 |
中山市妙洁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1.2kg |
202211141030 |
6瓶(含备样2瓶) |
11瓶 |
9 |
生姜洗洁精 |
洁宜佳 |
广州洁宜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
1.2kg |
20220618D1 |
6瓶(含备样2瓶) |
30瓶 |
10 |
牙膏 |
六必治 |
天津蓝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80g |
有效期20220111 |
8支(含备样2支) |
/ |
11 |
牙膏 |
牙博士 |
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 |
120kg |
有效期20210309 |
8支(含备样2支) |
10支 |
12 |
牙膏 |
小浣熊 |
福建省梦娇兰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 |
40g |
有效期20220805 |
8支(含备样2支) |
10支 |
13 |
牙膏 |
益达洁白 |
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 |
105g |
有效期20210314 |
8支(含备样2支) |
8支 |
14 |
牙膏 |
黑人牙膏 |
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 |
90g |
有效期20220919 |
8支(含备样2支) |
10支 |
2020年4月10日,我局收到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其中怡贝滋清爽滋润沐浴露检验为不合格,其它产品检验均合格。2019年12月19日,对当事人销售的30瓶怡贝滋清爽滋润沐浴露(该产品瓶身标签标识为执行标准:QB/T 1994-2013)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结论为:该样品依据QB/T 1994-2013《沐浴剂》标准检验,所检总有效物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2020年4月10日,我局依法将《检验报告》[NO:AHJH(H)字(2019)第3592号]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要求。经查明:该批次沐浴露是当事人于2019年9月30日从益阳的供货商购买的,一共购买了30瓶,销售价格为42元/瓶,当事人与供货商约定把产品销售出去后,当事人可以获得销售额的32%,供货商可以获得销售额的68%;至案发时止,己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剩余,货值金额为1260元,利润额为403.2元,且当事人已无法追回销售出去的不合格沐浴露。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
2、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一份,证明该公司的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
3、《现场笔录》两份,分别记录了2019年12月19日对当事人超市内抽样商品的品种、基数、数量、包装等信息和2020年4月22日当事人超市内销售怡贝滋清爽滋润沐浴露的情况。
4、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4份和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怡贝滋清爽滋润沐浴露不合格、其它产品合格和我局于2020年4月10日将《检验报告》[NO:AHJH(H)字(2019)第3592号]送达给当事人的事实。
5、对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8张,分别拍摄了2019年12月19日和2020年4月22日现场检查的情况。
6、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本批次被抽检的沐浴露进销情况及当事人对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HJH(H)字(2019)第3592号]无异议也不要求复检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的确认,并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2020年4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沅市监案告字〔2020〕82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沐浴露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按照《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计算出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违法所得为403.2元。当事人对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已无法追回,依据《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403.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596.8元,罚没款共计4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6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一、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生产许可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尚未销售的;
2、因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
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的,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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