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0〕130号
发布时间:2020-09-04 11:37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130

 

当事人:***(沅江市泗湖山***餐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LBU****

住所(地址):沅江市泗湖山镇****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3098119701214****               

联系电话:1378678****            

联系地址:沅江市泗湖山镇***村***村民组***号附***号                                              

2020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沅江市泗湖山镇***路的***餐馆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当即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0](81)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去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并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据当事人陈述,湘林餐馆生意一般,减去人工、水电开支后没有什么利润。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承认产生违法所得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及其经营主体资格;

2、2020424日,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表、《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专项检查结果记录表》和《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0]81)各一份,证明了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事实;

3、2020513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小餐饮服务,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事实;

4、2020513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小餐饮服务,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事实;

5、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经营现场照片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或出证人的确认,并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2020年5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1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鉴于上述事实,当事人所经营餐馆系小餐饮。承办人认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100元,合计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5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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