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0〕98号
发布时间:2020-09-04 11:08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98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LUA****

地址沅江市泗湖山***

经营者:***

身份号码:43230219790803****

联系电话:1387533****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泗湖山镇***村***村民组  

2020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泗湖山镇****超市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2020年1月13日监督检查时填写的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表遗失。

经查实,2020年1月13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泗湖山镇**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填写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表,将其张贴在该店的信息公示栏内,要求当事人将上述监督检查表保留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我局执法人员于3月23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于1月13日监督检查时填写的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表遗失,另外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无法找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及其经营主体资格;

2、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沅江市泗湖山镇**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档案信息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已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3、2020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填写的“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并填写上述检查表的事实;

4、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表”遗失,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事实;

5、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事实;

6、由执法人员制作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照片两张,记录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以上证据经过当事人或出证人的确认,并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本局于2020年4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沅市监案告字〔2020〕7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未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其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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