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138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沅江市南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3098160***
住所:湖南省沅江市南嘴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323021978***
联系电话:18975***1
联系地址:沅江市南嘴***超市
2020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及拍摄了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2020年3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并依法获取了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
经查明,当事人2020年3月23号,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门店冰箱内一种预包装食品已经超过了保质期,“康路翅中”二包,每包净含量600g,生产日期2018年10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是11元一包,销售价是15元一包。本局查获时,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共计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2、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要经营项目和经营场地实际情况。
3、当事人现场照片及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照片共三份,显示了当事人食品经营现场情况及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情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部分预包装食品以超过保质期事实。
4、2020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及经营场所位置,当事人经销的预包装食品的品种、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情况,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5、2020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销的下列食品:“康路翅中”至本局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共计3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予以确认。承办人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比较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并积极主动下架过期食品,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其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三十三项“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0元到5万罚款”的规定,经办案机构研究决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十八条第二项 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
三十三项“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0元到5万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