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181号
名称:沅江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场所:沅江市南嘴镇***
经营范围:水稻种植;稻谷收购、烘干、销售;大米加工、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7月2日,我局收到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移送函(益资市监案移[2020]***号)一份;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沅江市***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大米检验报告(NO:43032***)一份,表明当事人2020年4月20日销售给资阳区长春镇***学校的3000斤大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20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查封了销售给资阳区长春镇第一中心学校该批次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300斤,稻谷20包(2000斤),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当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 并依法获取了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资质等证据。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2020年4月7日从湖北来的道路运输货车处以1.28元/公斤收购有稻谷4吨,已进行加工处理的稻谷3吨(产米量为3300斤),剩余一吨在仓库已查封。当事人生产出的该批次大米3300斤,其中以2.3元/斤销往资阳区长春镇***学校3000斤,剩余300斤在仓库已查封;当事人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货值金额为7590元。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沅江市***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给资阳区长春镇***学校的3000斤大米进行检验,该批次大米中镉的含量严重超标,根据GB2763-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大米中镉的含量应当符合“4.2.1” 食品中镉限量指标 稻谷 糙米 大米0.2mg/kg的规定。当事人生产和销售的上述“***”经检验其中镉(以cd计)的含量为0.44mg/kg,严重超过GB2763-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的最大限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和生产经营许可资质。
2、由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三张。证明了对当事人库存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稻谷和大米进行了查封。
3、2020年7月6日、2020年7月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
4、2020年7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沅市监强字[2020]186号)一份,证明了在当事人仓库发现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和稻谷,并进行了查封。
5、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沅江市赤山明珠米业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大米检验报告(NO:4303200508847-S)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给资阳区长春镇第一中心学校的大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6、由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移送函(益资市监案移[2020]1号)一份、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市监字[2020]97号)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
7、由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召回公告”一份、“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及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要素。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予以确认。承办人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0年0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16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之规定。
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交代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稻谷的来源去向,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主动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二章第十八条第二项“(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综合考虑,本局给予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稻谷2000斤、大米300斤;2、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50016705000252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沅江市支行)。到期不缴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日按应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0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