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0〕203号
发布时间:2020-09-01 10:42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187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203

 

当事人: 张**(沅江市四季红镇*******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92430981***********

  所(地址):沅江市四季红镇***路

身份证号码:43230219*********6

联系电话:187*******6

  址:沅江市四季红镇**路***

 

20206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销售的儿童玩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下列儿童玩具; 汇智动漫产品用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国之旅游戏棋、由龙达玩具有限公司生产的“超卡通版香港之旅游玩具”、“乐玩积木”及产品实物标识为“GAME MACHINE 180IN1”,执法人员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查询到上述产品的3C认证证书信息,“泥泥特工”超轻泥已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涉案货值106.

202069日,执法人员就当事人销售的儿童玩具的行为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销售中国之旅游戏棋、”“超卡通版香港之旅游玩具”、“乐玩积木”及产品实物标识为“GAME MACHINE 180IN1”的儿童玩具是从长沙购进的,由于上述儿童玩具进货时间较长,进货票据已遗失,无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凭证。

20206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检查结果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3日内提供附件上所列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0618日执法人员就当事人提供有关产品3C认证的情况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确认,当事人无法提供“超卡通版香港之旅游玩具”、“乐玩积木”及产品实物标识为“GAME MACHINE 180IN1儿童玩具3C 认证证书。

执法人员经调查确认:当事人销售“中国之旅游戏棋、”“超卡通版香港之旅游玩具”、“乐玩积木”及产品实物标识为“GAME MACHINE 180IN1”的儿童玩具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记录了当事人的名称、经营性质、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情况,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记录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记录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儿童玩具的检查情况,证明了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儿童玩具的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销售的上述儿童玩具拍摄的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销售上述儿童玩具的事实;

证据五、20206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销售上述儿童玩具的数量、价格、产品来源等的实际情况,证明了当事人正在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儿童玩具的事实

证据六、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并由当事人签收的《产品检查结果通知书》,证明我局已告知当事人正在销售未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的儿童玩具的事实;

证据七、20206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在收到我局下达《产品检查结果通知书》后,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儿童玩具的3C认证证书的情况,证明了对当事人正在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列入认证目录的上述儿童玩具的事实予以确认;

证据八、3C认证证书查询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泥泥特工”超轻泥(产品型号:ZD-5012)已取得3C认证证书;

证据九、3C认证查询结果单二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中国之旅游戏棋、”“超卡通版香港之旅游玩具”未取得3C认证证书。

上述证据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20207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属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列入认证目录及无中文标识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列入认证目录的及无中文标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能够配合本局的调查等执法行动,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及有关进货凭证,且经营的产品数量较少、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及 第十四条减轻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上述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及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款15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84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对于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仅以行为定性不以违法标的金额多少处罚的事项,在适用具体条款裁量细则时,还应考虑其违法标的金额大小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 第十四条:当事人积极配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综合考虑具体的裁量罚款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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