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54号
当事人:XX
住所:湖南省沅江市黄茅洲镇xxx村民组
身份证号码:430981198910063XXX
联系电话:18890563XXX
2020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博、吴隽在沅江市南大膳镇四中桥旁对当事人经营的小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2020]74号)文书,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3月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博、吴隽再次对当事人经营的小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4张,当日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20年3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营场所证明1份。
经查,当事人租赁了位于沅江市南大膳镇四中桥旁的1间门店,租金2万元/年,租赁时间2019年8月份至2020年8月份,没有签租赁合同, 2019年8月份开始在沅江市南大膳镇四中桥旁从事小餐饮服务经营,至本局查获时,当事人营业额38200元,除去采购的设施、设备和水、电费用外,共计获得利润3000元,当事人没有做销售账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由沅江市南大膳镇南大社区开出的证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位置情况;
3、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了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现场情况;
4、当事人提供售货部分单据2张,证明了当事人进货渠道;
5、2020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现场情况;
6、2020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再次检查时,现场还是无法提供证照,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现场情况;
7、2020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违法事实;
8.2020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邹君将门店2020年8月份转让给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9. 由邹君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邹君的身份信息。
10. 由邹君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各一份,证明了邹君的主体资格。
11、2020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市监责字 [2020]74号)文书,证明了我局要求当事人于2020年3月4日前取得《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经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2020年3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的规定,构成了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4月2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