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0〕160号
发布时间:2020-08-31 09:33 信息来源:原创 作者: 浏览量:245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160

 

当事人:肖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LBHXX XX                     

住所:湖南省沅江市兴茂东路XX                                                            

身份证号码:43230219640319XX XX                        

联系电话:1597372XX XX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兴茂东路XX                                           

20205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沅江市金富城市场经营户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督检查,经沅江市计量检定所现场检定,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合格(《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C2020050047)。2020520,我局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金富城市场购买电子台秤一把并破坏其准确度,至我局查获时止,共使用了23天,实际销售货物共575千克,家禽销售价格是14/千克。经沅江市计量检定所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C2020030001,检定结果为:不符合级数字指示秤的要求。当事人所使用的电子台称称量2千克时,示值2.2千克,示值误差+0.2千克,即实际每销售1千克家禽,就能多赚0.1千克家禽的钱。当事人从2020427日开始作假至2020520日被检查发现期间,一共能多赚57.5千克的家禽钱,共获利8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事实。

3、沅江市计量检定所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事实。                                                 

4、对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事实。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情节、过程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的确认,并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20206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沅市监案告字〔2020145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没收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一台和违法所得80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罚没款共计180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624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六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十六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制作说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制作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载明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等事项,使用本文书。

二、文书使用注意事项

1. 使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文书,使用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适用本文书。

2.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根据当事人身份情况,制作时选择适用单位信息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信息。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该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除写明经营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外,还应写明字号名称及营业执照的基本信息;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等信息。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可依责任主次为序依次排列。

2)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可写明案件线索来源、核查及立案的时间,以及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现场检查、抽样取证等案件调查情况。

3)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案件事实需表述清楚,要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违法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为指导,既揭示案件的本质和特点,又抓住违法行为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和结果等事实要素,阐明整个违法事实情况。还应当将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相关内容加以表述,例如,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量、当事人的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等。

4)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要将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列举清楚,所列举的证据要符合证据的基本要素,根据证据规则应当能够认定案件事实。必要时可以将证据与所证明的事实分类列明。

5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叙述行政处罚告知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的送达情况,以及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程序及听证程序;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加以表述,说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复核意见以及采纳或者不予以采纳的理由。经过听证的案件,还需写明听证意见。

6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两种:一是违法依据,即违法行为所直接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规定。它既是判定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也是判定构成何种违法行为即定性的依据。二是处罚依据,即决定处罚内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规定。在表述行政处罚依据时,应当具体到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款、项。行政处罚的内容是指对当事人给予处罚的种类以及处罚的幅度,有多项的应分项写明。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依据和理由加以表述,阐明对当事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7)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规定有罚没款处罚的,应当写明收缴罚没款的银行或者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可以加处罚款的表述。一般表述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       银行(代收机构名称:       地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根据情况同时表述:依据法律规定,将已经采取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救济途径和期限。写明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对此,一般表述为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本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4.本文书需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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