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80号
当事人:李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PKBXXXX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XXX
经营者:李X
身份证号码:43098119851207XXXX
联系电话:1342753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黄茅洲镇障东村五村XXXXX号
2020年2月25日,我局接到张女士的投诉:自己通过安装师傅代买,在沅江市美世界后门的蓝色贵族净水器店购买了一台小米品牌的净水器,但在小米官网上也看不到此款型号的净水器,认为是商家出售假冒伪劣产品。2020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对蓝色贵族净水器门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有存放有4台反渗透小米净水机(型号GZ-RO-100G),无法提供检验报告,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网上通过阿里巴巴批发网从深圳市克斯达威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共购进5台反渗透小米净水机(型号GZ-RO-100G),其外包装上标注有:包装尺寸:830*265*455,执行标准:GB4706.1-2005 GB4706.19-2008;卫生许可证:粤卫水字[2018]-12-第S0115号;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星聚胜工业区广星路20号;售后服务热线:4008-605-705;另有“小米®反渗透净水机”、“佛山市小米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内包装的净水器的侧面标注有:生产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和南路6号;全国服务热线:4008-605-705;型号:GZ-RO-50G GZ-RO-75G G7-RO-100G;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粤卫水字[2018]-12-第S0115号;国家标准号:QB/T 4144-2010;进水压力:0.1-0.4MPa;制造日期:详见外包装;进水水质:市政自来水;净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论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额定总净水量:2000L,净水流量:0.15min;反渗透膜工作压力:05-08MPa;注意事项:定期更换滤芯;另有小米®、“好饭用好米--好水用小米”等字样。当事人陈述销售商告知该产品系佛山市小米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中山市高启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提供了中山市高启电器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小米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委托书、广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询“中国商标网”确有第13704529号商标注册公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产品是假冒产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小米
净水机(型号GZ-RO-100G)的检验报告。该产品进价为480元/台,销价为650元/台,共卖出了1台,共计违法所得170元,货值为32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照片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由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沅市监强字[2020]93号)一份、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小米净水机(型号GZ-RO-100G)的事实;
3.由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29日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购货记录、付款记录和购进型号微信截图各一张,证明了当事人以480元/台购进小米净水机(型号GZ-RO-100G),以650元/台销售小米
净水机(型号GZ-RO-100G)的事实;
4.由执法人员依法对投诉举报人张X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和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投诉举报人购买小米净水机(型号GZ-RO-100G)和主体情况信息的事实;
5.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沅市监琼限字[2020]1号)一份,证明了我局要求当事人七个工作日内限期提供材料的事实;
6.由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30日依法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不能提供小米净水机(型号GZ-RO-100G)检验报告的事实。
7.当事提供的中山市高启电器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小米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委托书、广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照片各一份,办案人员网上查询第13704529号商标公告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提供了RO反渗透直饮水机系商标持有人许可使用商标产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事实。
8.由被调查人黄旭球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黄旭球的主体情况信息。
9.由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调查人黄旭球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以650元/台的价格向其销售小米净水机(型号GZ-RO-100G)的事实。
10.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向佛山市小米电器有限公司投递的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沅市监询字[2020]1号)一份,邮政快递跟踪进度单一份,证明了佛山市小米电器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接受调查的事实。
11.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向深圳市克斯达威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投递的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沅市监询字[2020]2号)一份,邮政快递跟踪进度单一份,证明了深圳市克斯达威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拒收邮件,不接受调查的事实。
12.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向中山市高启电器有限公司投递的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沅市监询字[2020]3号)一份,邮政快递跟踪进度单一份,证明了中山市高启电器有限公司无法联系,不能接受调查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和被调查人的确认和签名认可,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2020年4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70元,没收小米净水机(型号GZ-RO-100G)5台;2.处罚款人民币9750元,合计人民币992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6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附相关法律条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五条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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