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0〕207 号
发布时间:2020-08-31 08:49 信息来源:原创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207

 

当事人:益阳市纳诺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975672952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小梓港村石牛潭水库

法人代表:鲁光辉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20606

经营范围:老年人养老服务;休闲垂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

                                          

20205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入园路的益阳纳诺老年公寓办事处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办事处悬挂益阳市纳诺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且办事处室内墙上悬挂的广告牌中使用了“益阳市唯一最具规模、最规范”等宣传用语。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我局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益阳纳诺老年公寓沅江办事处位于沅江市入园路的青少年活动中心旁,共有门面五间,面积为177.7个平方。当事人于2018327日与出租方郭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8328日至20213月27日,每年租金为人民币28000。据沅江办事处负责人谭磊和被委托人梁丽红陈述:当事人在沅江市设立的益阳纳诺老年公寓沅江办事处主要从事宣传、推广活动,并带客户到当事人处办理入住手续。该办事处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的费用必须在益阳市纳诺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缴纳或者直接汇款到你账户。据调查人员查证发现当事人和娄丽英签订的爱心养老服务合同书中,娄丽英缴纳人民币10000元,与莫少钦签订的贵宾养老服务合同书中,莫少钦缴纳了人民币30000元。而在当事人提供的沅江办事处入会名单中共计有474人,可以看出其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因为当事人只能在益阳市资阳区石牛潭水库景区提供服务,所以无法查证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沅江设立的益阳纳诺老年公寓沅江办事处没有办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和关于益阳市纳诺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与其他两家公司从属关系的说明一份。证明了该公司的身份信息;

2门面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地情况;

3、由执法人员于20205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刘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悬挂的是益阳市纳诺老年公寓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经营场地内墙上悬挂的广告牌中含有“益阳市唯一最具规模、最规范”的事实;

4、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被委托人梁丽红提供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和该公司委托情况以及被委托人梁丽红身份信息;

5、由执法人员制作并经益阳老衲老年公寓沅江办事处负责人谭磊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由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梁丽红进行询问制作并经被委托人梁丽红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一份、谭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谭磊的身份信息和当事人在沅江市设立益阳纳诺老年公寓沅江办事处从事经营的事实;

6、由被委托人梁丽红提供的沅江长者名册和沅江办事处入会名单各一份、益阳市纳诺老年公寓购买养老服务合同书复印件两份、益阳光辉颐养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养老服务协议复印件一份、光辉护理院从业人员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张、益阳光辉颐养院收费标准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通过益阳纳诺老年公寓沅江办事处从事经营活动获利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被委托人梁丽红或出证人的签字确认,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2020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顺丰快递向当事人送达了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沅市监案告字〔2020188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笫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对你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其改正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2、责令其撤除益阳纳诺老年公寓沅江办事处经营场地内悬挂的宣传牌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3、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86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四十七、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一)法律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裁量基准: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从事无照经营,经营额5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2.从事无照经营,经营额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3.从事无照经营,经营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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