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112号
当事人:x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30981600208xxx
住 所:湖南省沅江市xxx
经营者:xxx
身份号码:43230219630404xxx
联系电话:13317378xxx
联系地址:沅江市新中路琼xxx
2019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省局指定的检测机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沅江市xxx销售的不锈钢管材抽样检验。经检测:商品标称为:商标:壹等壹、型号:201方 25×25×0.4mm的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商标:壹等壹、型号:201圆 φ19×0.31mm的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商标:顺势、型号:304方 25×25×0.46mm的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商标:顺势、型号:304圆 φ19×0.35mm的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为不合格产品。
经复检:商标:顺势、型号:304方 25×25×0.46mm的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商标:顺势、型号:304圆 φ19×0.35mm的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仍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商品标称为:商标:(壹等壹)、型号:201方 25×25×0.4mm的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于2019年6月20日从佛山市盛世富邦不锈钢有限公司进货120支,进货价是15.41元/支,以19元/支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是2280元,获得违法所得是430.8元;商标:(壹等壹)、型号:201圆 φ19×0.31mm的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2019年6月20日从佛山市盛世富邦不锈钢有限公司进货700支,进货价是7.711元/支,以9元/支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是6300元,获得违法所得是902.3元。上述两种商品总货值金额8580元,共获得违法所得1333.1元。
当事人销售商品标称为:商标:顺势、型号:304方 25×25×0.46mm的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于2019年10月20日从佛山市盛世富邦不锈钢有限公司进货120支,进货价是29元/支,以33.5元/支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是4020元,获得违法所得是540元;商标:顺势、型号:304圆 φ19×0.35mm的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材于2019年10月20日从佛山市盛世富邦不锈钢有限公司进货70支,进货价是13元/支,以15元/支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是1050元,获得违法所得是140元。上述两种商品总货值金额5070元,共获得违法所得680元。
上述四种商品总货值金额13650元,共获得违法所得2013.1元。该行为涉嫌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不锈钢管材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一份,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李正辉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和授权委托人李正辉的身份及经营主体资格;
2.2019年10月30日抽检时现场照片共二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省工商局指定的检测机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沅江市xxx抽样检验的现场情况;
3.2019年10月30日、2020年3月17日、2020年4月14日的《现场笔录》各一份,证明记录了当事人检查的时间、地点、商品、库存数量;
4.2019年10月30日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四份,证明了对不锈钢管材抽样的情况;
5.快递公司的收件单一份,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20日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以邮寄的方式的检验报告书;
6.编号分别为:No:C2019–J47232、No:C2019–J47233、No:C2019–J47234、No:C2019–J47235《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不锈钢管材的事实;
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单一份,证明了本案是上级机关交办的;
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一份,证明了抽验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9.佛山市盛世富邦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报告一份;证明了厂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单号:No:C2019–J47234、No:C2019–J47235复检;
10.关于C2019–J47234、C2019–J47235报告异议的回复一份,证明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处对复检产品的判定;
11. 2020年3月31日、 2020年4月16日办案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二份, 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不锈钢管材的违法事实以及货值金额等。
以上证据均经受当事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2020年5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10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辨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不锈钢管材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1365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2013.1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5663.1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43001500167050002529,到期不缴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9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第五十条: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不足二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