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0〕210号
发布时间:2020-08-28 10:59 信息来源:原创 作者: 浏览量:

当事人:沅江市民爱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沅江市民爱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81MA4M3WW95Y      

住所(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新和社区市场北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又根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32302197309243717           

联系电话:18973711223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黄茅洲镇志成村三村民组72号      

 

2020年7月20日,我局接到《沅江市纪委监委信访材料转送单》([2020]第21号),投诉人陆荣辉称在当事人处购得5盒“非洲动力源”,共计人民币400元,投诉人购买后投诉该产品涉嫌是假冒伪劣产品,且说明书标注功能主治等涉嫌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展开现场检查,检查当事人的药品合格品经营场所,未发现存放有投诉人购买过的“非洲动力源”,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该产品的合法票据,且计算机系统内也无该产品的购进销售记录。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核查投诉人提供的视听证据及该产品说明书,当事人销售的“非洲动力源”(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80241,公司名称:西安瑞托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太华北路819号),其产品说明书标注有“适宜男性阳痿、早泄、性功能障碍、前列腺病等疾病”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未按照上述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主体资格

2、投诉人提供的视听证据、“非洲动力源”的说明书图片打印件,我局对当事人的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视频截图,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0年7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入沅江市建设银行帐户(收款人: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5001670500025290001)。到期不缴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应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1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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