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162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R4TXXXX
名称:沅江市XXX药房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XXX
成立日期:2020年03月02日,
住 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XX办事处XXX社区XX路
2020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沅江市XXX药房进行日常监管时发现,在该大药房医疗器械专柜合格品区存放有正在销售的创口贴(型号:卡通型,规格:70mm×18mm 56mm×19mm 5片×20袋,生产企业:青岛海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鲁青械备20140025号,生产日期:2016/12/02,批次代码:161201,失效日期:2019/12/01)1盒,至检查之时止,该产品已经超过有效期。上述产品是当事人于2017年7月18日,从无法提供合法资质证明文件的业务员手中以15.00元/盒的价格购进5盒,并且不能提供正规合法票据。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时止,当事人以0.5元/片的价格销售了4盒共400片。由于该产品价格比较贵,所以从2019年12月起一直未销售。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发出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沅市监登保字[2020]12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并经营过期医疗器械。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250.00元,不足1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的主体资格;
2. 当事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的主体资格;
3. 当事人投资人X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投资人的身份信息;
4. 涉案医疗器械的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不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事实;
5. 产品实物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涉案医疗器械已经过期、失效的事实;
6. 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事实;
7. 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不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和销售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事实;
8.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日对当事人开具的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财物清单(沅市监登保字[2020]12号)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依程序对涉案医疗器械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或出证人的确认,并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2020年6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1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从不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办案机构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和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2.没收违法经营的创口贴1盒;3.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入沅江市建设银行账户(收款人: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5001670500025290001)。到期不缴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应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4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