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154号
当事人:沅江市XXX药房茶XX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981MA4M3EXXXX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茶盘洲镇XXX社区(原贸易公司门面)
投资人:XXX
联系电话: 1589840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茶盘洲镇XXX社区
2020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XXX药房茶盘洲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医疗器械专柜中有正在销售的磁疗贴(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172260647,生产企业:河南天中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80504,生产日期20180504,失效日期20200503)8盒,至检查之时止均已超过有效期。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发出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沅市监登保字[2020]9号)。
2019年3月18日当事人从江西领行药业有限公司以18.00元/盒的价格购进20盒上述磁疗贴,至检查之时止以28.00元/盒的价格销售了12盒。因疫情影响,从5月3日至检查之时止该大药房经营的上述磁疗贴未进行销售。柜台存放8盒已超过有效期,销售价格28.00/盒,货值金额224.00元,不足1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资人X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作为投资人身份信息;
2.投资人经营沅江市XXX药房茶盘洲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020年5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
4.2020年5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
5.2020年5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具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物品清单(沅市监登保[2020]9号)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程序对涉案产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合法性;
6.2020年5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上述磁疗贴的购进及销售情况;
7.产品外包装一份,证明涉案医疗器械已过期;
8.产品实物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涉案医疗器械已过期;
9.投资人提供的供应商资质《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江西领行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涉案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
2020年6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1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大药房停止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磁疗贴8盒;并处以人民币20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001,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6 月 22 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