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153 号
当事人:沅江市XXX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98109591XXXX
住所:沅江市泗湖山镇XXX路
投资人:XXX
联系电话: 1317037XXXX
2020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XXX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正在销售的小儿退热贴(备案凭证编号:豫信械备20140002号、规格型号:50mm×120mm、生产企业: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80209、生产日期:20180210、有效期至:2020.01)10盒,至检查之时止已超过有效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发出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沅市监登保字[2020]10号)。
2019年8月10日当事人从江西艾韵贸易有限公司以12.00元/盒的价格购进小儿退热贴10盒,销售价格为18.00元/盒。2020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XXX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正在销售的小儿退热贴(备案凭证编号:豫信械备20140002号、规格型号:50mm×120mm、生产企业: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80209、生产日期:20180210、有效期至:2020.01)10盒,至检查之时止,均已超过有效期。上述产品超过有效期后,当事人未对上述产品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资人X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作为投资人的身份信息;
2.投资人经营的沅江市XXX药房《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020年4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
4.2020年4月28日我局对投资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
5. 2020年5月20日我局对投资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
6.江西艾韵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小儿退热贴销售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涉案医疗器械的购进情况;
7.2020年4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具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财物清单(沅市监登保字[2020] 10号)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程序对过期医疗器械产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合法性;
8.产品外包装一份,证明涉案医疗器械已过期的事实;
9.产品实物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涉案医疗器械已过期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或出证人的确认,并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2020年6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1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大药房停止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没收小儿退热贴10盒,并处人民币20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入沅江市建设银行账户(收款人: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5001670500025290001)。到期不缴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应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 月 22 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