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0〕219号  
发布时间:2020-08-28 09:53 信息来源:原创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219号

 

事人:常德XXXXXX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702MA4Q19XXXX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XXXXXX路XXXX城X栋X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1357483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XXXXXX路XX号                                           

2020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XX路XXXX体验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沅江区域销售的“喷喷舒植物抑菌液”、“十三姨珍视明眸”等产品,通过“XXXX”微信公众号平台宣传:“颈椎酸痛、跌打损伤、腰部酸痛、关节不适、风湿骨痛,一次击破,5秒见效。三分钟直达痛处,持续发热2-3小时”等功能性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7月1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XXX、XXX负责调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XXXX”微信公众号,对销售的喷喷舒作物精油宣传具有:颈椎酸痛、跌打损伤、腰部酸痛、关节不适、风湿骨痛,可透入皮肤产生消炎,镇痛,活血化瘀通经走络开窍透骨,祛风散寒等功效;

“十三姨珍视明眸黑科技眼霜”:“能够颠覆传统,见效快,安全有效,彻底摘掉眼镜!不手术,不内服,不打针、无副作用,不反弹。有效针对于近视、远视、斜视、弱视、散光、老花眼问题”,并对“使用产品前、后效果的病例”的图片和文字描述作产品功效比对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对沅江市XXXX体验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和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该体验馆销售“喷喷舒植物抑菌液”、“十三姨珍视明眸”等产品,并使用图片和文字对产品进行功能性宣传的事实。                                

2、对XX、XXX、XXX进行调查的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产品的用途、功效作虚假不实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事实。

3、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XX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沅江市XXXXX体验馆系当事人加盟商,店堂内悬挂的图片宣传内容系当事人制作并提供的事实。

4、当事人委托代理人XX提供的产品批文及生产企业信息资料9份,证明产品的成分及适用范围的事实。

5、案件调查人通过当事人“XXXXX”微信公众号平台截图收集,并经当事人的委托人确认的“喷喷舒植物抑菌液”、“十三姨珍视明眸黑科技眼霜”产品宣传内容图片11张,证明当事人对产品的用途、功效作虚假不实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事实。

6、XXX提供的当事人“代理授权书”复印件1份,证明XXX系当事人沅江加盟商的事实。

7、XX、XXX、XXX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

8、当事人委托代理人XX向本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XX的身份和受委托的事实。

9、委托代理人XX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以上证据由本局依法收集,客观真实,合法有效,经出证人签名确认,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功能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2020年8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直接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19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删除微信公众号虚假宣传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经研究决定: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并处1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8月 21 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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