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0〕145号
发布时间:2020-08-28 09:44 信息来源:原创 作者: 浏览量:158

当事人:沅江市凌云塔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81446910009E               

住所:沅江市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432302********663X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                        

2020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凌云塔学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校2019年9月11日与益阳市衣品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业务合同书》,统一购置了学生服冬装,并于2019年12月发放给2019年新入学的一年级新生。当事人未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该批学生服冬装进行检验。2019年3月28日,该校与湖南旭荣制衣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校服装代购合同》,统一购置了2019年度的学生服夏装、春秋装,并于2019年9月初、2019年11月分别进行了发放。当事人未对上述学生服使用情况进行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该批学生服冬装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提供了《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与益阳市衣品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学生服《业务合同书》、与湖南旭荣制衣有限公司签订的《校服装代购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2020年5月14日,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喻洁、孟祥负责调查此案。2020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工会主席***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当事人2019年9月初、2019年11月分别发放了湖南旭荣制衣有限公司生产的学生服夏装、春秋装。2019年12月发放了益阳市衣品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学生服冬装。当事人对上述学生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未按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上述学生服冬装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相关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

3.当事人提供的与益阳市衣品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学生服《业务合同书》一份、与湖南旭荣制衣有限公司签订的《校服装代购合同》一份、委托单位为益阳市衣品服饰有限公司的《学生冬款校服检验报告》一份、委托单位为湖南旭荣制衣有限公司的《沅江市凌云塔学校(夏装)检验报告》、《沅江市凌云塔学校(春秋装)检验报告》各一份、委托单位为沅江市凌云塔学校的《沅江市凌云塔学校(夏装)检验报告》、《沅江市凌云塔学校(春秋装)检验报告》各一份、冬款学生服照片4张、2020年5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0年5月27日办案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了当事人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未按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学生服冬装进行检验的违法事实。

2020年6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1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第十九条第三款“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学生服进行检验。”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违法行为。

根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上述学生服冬装进行检验、建立健全学生服使用台账,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6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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