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0〕144号
发布时间:2020-08-28 09:41 信息来源:原创 作者: 浏览量:

当事人:沅江政通实验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981MJK173097B               

住所:沅江市桔城路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430981********0028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                         

2020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政通实验学校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校分别于2019年6月份、10月份、11月份发放了学生服夏装、秋装、冬装,当事人未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上述学生服进行检验。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学生服进行了拍照取证。当事人提供了《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与益阳市赫山区晓晴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校服订货合同》、当事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检单位为益阳市赫山区晓晴服饰有限公司的学生服夏装、学生服秋装执法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复印件、学生服发放台账等。2020年5月6日,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喻洁、孟祥负责调查此案。2020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总务主任**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6月份、10月份、11月份发放了学生服夏装、秋装、冬装。当事人未按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上述学生服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相关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

3.当事人提供的与益阳市赫山区晓晴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学生服《校服订货合同》一份、受检单位为益阳市赫山区晓晴服饰有限公司的学生服夏装、学生服秋装执法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各一份、学生服夏装、秋装照片一张、学生服夏装、秋装、冬装台账各一份、2020年4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0年6月4日办案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了当事人的学生服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违法事实。

2020年6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1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学生服进行检验。”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学生服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

根据《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上述学生服进行检验,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6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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