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0〕97号
发布时间:2020-08-28 09:37 信息来源:原创 作者: 浏览量:203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097

 

当事人:沅江市XXXXXX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81098511XXXX      

住所(地址):沅江市XXX镇XX路                      

投资人: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30219681020XXXX                     

联系电话:1387379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XXX镇XX路XXX                                           

20203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XXXXXX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现场检查时,投资人XXX未在场,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调阅了加油机数据,经现场工作人员XXX核实:该站不能提供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且《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载企业名称不符,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定由XXX(执法证号码:湘0805200XXXX,XXX(执法证号码:湘0805200XXXX)两名调查人员调查处理。调查人员对该站投资人XXX和工作人员XXX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调查:该站未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营业执照记载名称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记载名称不符是换证人员工作失误所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33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 ,证明现场检查时该站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和相关票据、凭证。                               

2.202041日办案人员对该站XXX询问笔录一份、202042日和202048日办案人员对该站投资人XXX询问笔录两份,证明该站未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的事实。

3.XXX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XXX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两人的身份信息。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当事人提供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站的经营资质和许可经营范围;以及《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名称不符的事实。

6.办案人员拍摄的该站现场照片一份,证明了该站当时处于营业状态的事实。

7.该站工作人员XXX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其身份信息。

20204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一)当事人未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违反了《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关于经营管理“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保留证明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营业执照》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记载的企业名称不符,违反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的规定。

当事人《营业执照》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记载的企业名称不符,经调查属于换证人员工作失误所致,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建议不予以处罚;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其未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办案机关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4 23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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