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 2020 〕109号
当事人:沅江市XXXX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81329467XXXX
住所(地址):湖南省沅江市共华镇XX村
投资人: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98119810219XXXX
联系电话:1597373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沅江市共华镇XX村X组XX号
2020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沅江市XXXX站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现场发现该站正在拆除重建加油站,不能现场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于同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指定由XXX(执法证号码:湘0805200XXXX)、XXX(执法证号码:湘0805200XXXX)两名调查人员调查处理。2020年4月15日调查人员对投资人XXX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调查:沅江市XXXX站因X009县道改省道,于2020年2月20日开始动工拆除重建,新站位置整体后移了18米,面积增加了200平方,在未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扩建加油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拆除重建加油站,现场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
2.2020年4月15日办案人员对投资人XXX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沅江市XXXX站拆除重建,在未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扩建加油站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当事人提供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站的经营资质和许可经营范围
5.投资人XXX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XXX的身份信息。
6.XXX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以及与投资人之间关系。
7.办案人员拍摄的沅江市华兴加油站现场照片三份,证明了该站正在拆除重建、扩建加油站的现场情况。
2020年5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0】9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沅江市XXXX站未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擅自扩建加油站,违反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等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四)其它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经办案机构研究决定:对其未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擅自扩建加油站的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办案机关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912025009024905655,开户行:沅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5月 13 日
根据国务院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局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也请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